2008年底,山東即墨黃酒廠以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即墨市凱旋酒廠、山東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即墨市第二黃酒廠、青島即墨市舞旗酒廠、即墨市普潤酒廠、青島即墨源源酒廠等七家酒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侵權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每家索賠10萬元。2月23日上午,市中院首先開庭審理了被告為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一案。
在23日上午的庭審中,山東即墨黃酒廠的代理人蘭衛孝律師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包括商標注冊證和“即墨”牌老酒在山東省和青島市獲得的榮譽證書等,證明“即墨”牌老酒的歷史悠久,并表示“即墨”牌老酒才是正宗的即墨老酒。“被告酒廠的產品商標、裝潢還有字體等都模仿了我們的產品,讓消費者混淆不清,影響了我們產品的銷量。”蘭律師表示。
而被告的代理人山東文鼎律師事務所的姜雷鳴則認為,他們的產品有自己獨立的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即墨老酒有上千年歷史,不獨屬于即墨黃酒廠一家,其他廠家也有權生產老酒,而且也注冊了正式的商標。”姜律師認為,“即墨”牌老酒的注冊商標只是“即墨”兩個字,不應該包括“老酒”,“老酒”是一個通用名,其他廠家也可以叫“某某老酒”。
“2007年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也曾因相同的理由被起訴過,自那次案件調解之后,我們就停止生產那款產品,所以我們現在沒有構成侵權。”姜律師表示,他們酒廠對曾經被訴涉嫌侵權的產品已經停止生產了,目前沒有生產任何侵權產品,因此希望法院駁回起訴。在庭審最后,即墨黃酒廠表示可以調解,但是即墨市玉福春黃酒廠的代理人姜律師卻表示他們不接受調解。
在23日下午的庭審中,即墨黃酒廠的代理人蘭律師提出,即墨市第二黃酒廠出產的一款酒和他們的其中一種酒非常類似,而且價格懸殊很大,對“即墨”牌老酒的銷售份額造成了不利影響。被告即墨市第二黃酒廠的代理人則指出,他們酒廠是從1985年就開始生產老酒的,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即寶”,是1991年就注冊的,同時有獨立的品牌和消費市場,他們的產品并沒有構成侵權。對于涉嫌侵權的酒產品,即墨市第二黃酒廠的代理人也表示他們已經于2007年10月就停止生產了,對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目前還構成侵權。在庭審最后,雙方均表示同意調解。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自23日開始,七酒廠被訴案陸續開庭審理,庭審后法官將先行主持調解,調解不成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