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黃酒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在包裝上使用了“土造”字樣的紹興縣御雕酒業公司被判立即停止對原告陳海良享有的“土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賠償陳海良經濟損失5萬元。
“土紹”是陳海良注冊的酒類商標,并已授權給會稽山紹興酒有限公司生產黃酒。此后,市場上出現了御雕公司生產的、以
文章來源華夏酒報“土造酒”為標識的同類黃酒,該標識字體、顏色等與“土紹酒”商標相同。
法院認為,被告生產的“土造酒”,在包裝上與原告授權使用的“土紹酒”完全相同?!巴猎臁迸c“土紹”在當地方言中讀音完全一致,容易使相關公眾,特別是黃酒的最大消費群體紹興人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因此御雕公司生產的“土造酒”構成對陳海良“土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婁岳虎丁林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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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