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了近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昨天,中國證監會宣布,正式發布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其中,市場關注的投資者50萬的資金門檻未變;要求必須臨柜開戶,禁止非現場開戶,明確央行征信中心為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出具機關。該規定自2月8日起實施。
投資門檻確定50萬
記者了解到,盡管有意見認為50萬資金門檻過高,限制了一般散戶的參與。但證監會認為,對于高風險產品設定準入資金門檻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是對中介機構將適當的產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的要求。資金指標可以反映投資者的經濟實力,是衡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標。設定最低資金要求可以較好地驗證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合約面值大約為100萬,按12%的最低保證金水平,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因此,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涉及50萬資金要求和綜合評估程序。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維持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投資者還要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10筆以上商品期貨交易成交記錄的開戶“門檻”,并表示在股指期貨推出初期,保證金比例將適度上調。
保證金比例備受關注
對于市場關注的保證金比例問題,接受采訪的相關負責人表示,12%是最低要求,在推出初期肯定要更高,期貨公司也要在中金所收取的保證金基礎上再加點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周邊市場在股指期貨剛推出時,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也比較高,“推出初期,保證金一般覆蓋1.5個漲停板比較合適”。
對征求意見稿的三處修改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記者發現《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主要作出了三方面的改變。
修改一:制度實施方面
主要涉及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見提出,證券公司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諸多環節的落實主體,應當明確在相關業務中的分工。采納該意見,在中金所《實施辦法》中增加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業務對接要求,并規定期貨公司對證券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修改二:操作性方面
主要集中在適當性指標的具體理解和實施。有意見認為,中金所《實施辦法》硬性條件中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的要求不明確。10個交易日是否必須是連續的,20筆以上成交是否是累計的。采納該意見,明確仿真交易累計10個交易日的時間要求。
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報告的出具部門。證監會采納該意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出具機構。
有意見認為,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性很難驗證,建議增加投資者對自己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的內容。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實施過程中,期貨公司有審慎選擇客戶的義務,同時客戶也有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的義務。證監會采納了該建議。
修改三:保證實施效果
根據有關意見,明確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即必須臨柜開戶,禁止非現場開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