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在這一天開始正式實施,這部被譽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剛一實施,便讓無數的廣告人“痛心疾首”。
有統計顯示,與舊法相比,現行廣告法修改幅度大、涉及面廣,將原有的 49 條變為 75 條,新增 33 條,刪除 3 條,同時修改了 37 條,真正原文保留一個詞沒有動的只有8條,對原有的籠統規定進行細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
從內容調整來講,之前很多在舊《廣告法》里面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在新的《廣告法》里有專門的條款給予規范。
這次廣告法設置了一個巨大的詞庫,許多極限詞語將不能出現在廣告詞中,比如“第一、最大、最好、首家、獨家、全國領先”等用語統統不能用。
所有的這些修改意味著很多以往耳熟能詳的廣告語甚至被奉為“經典”的廣告語,我們再也看不到了。
不過,這似乎難不倒聰明的廣告人們,這不這新鮮出爐的《廣告法》也已經被玩壞了——某燕窩品牌廣告語變成了“燕窩銷售額是第二名的4倍以上”,也有的品牌直接稱呼自己是“天下第二”,更有商家發布廣告稱:“質量好到違反廣告法,款式帥到沒朋友,價格優惠到不讓說”……
現在看來,一部新《廣告法》已經無法禁錮廣告人的聰明才智了,不過,這部法律出臺的前提就是凈化目前的廣告環境,讓產品的生產者、傳遞者和最終的消費者都能欣賞到本真漂亮的廣告,也能享受到與廣告傳播相符相稱的產品本身。
但顯然,至少在這之前,我們的廣告世界里還是充斥著虛假和欺詐,自夸和自吹齊飛,自編共自欺“一色”。
9月1日當天,就有媒體表示,在上海多家藥房內有明星陳寶國等代言的某藥酒廣告違法了新《廣告法》,上海市工商局對廣告主也進行了立案查處,不管是殺一儆百還是小試牛刀,畢竟是開始動真格的了,企業主們還是小心為妙,趕緊各自檢查自己的廣告,別一不小心進了“雷區”。
比如,新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那么,茅臺的“國酒”稱呼,五糧液的“中國的五糧液、世界的五糧液”是否也要適時而動了?
更加嚴重的是,新法還規定了廣告畫面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不得明示或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這樣一來,“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這些膾炙人口的詩句是不可能出現在廣告中了,而以往廣告中比較頻繁地喝酒、干杯的畫面也要絕對禁止了。
就連一直在倡導理性健康飲酒的“喝好一點,喝少一點”的勁酒也需要變化自己的廣告畫面了。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我們的酒類廣告更多的在于注重享受的傳遞和厚重歷史的傳承,而在新《廣告法》撇棄面子注重里子的要求下,酒類廣告也需要從“面子消費”過渡到“里子經濟”上來。
或許,這部文章來源華夏酒報新法會逐漸引導酒類廠家的廣告畫面改變以往的品牌定位和傳播模式,從“高大上”的高品位和大口號逐漸落地務實,更加貼近普通消費者的需求和心理預期。
另外,新法也對產品的代言人進行了規定,對在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不得代言,并設置了代言人的連帶責任。畢竟,在酒行業代言人廣告也不在少數,如何重新界定企業和代言人之間的責任和關系,也是今后企業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
可以說,新《廣告法》的實施,對不少酒類廣告宣告了“無期徒刑”。盡管有觀點認為,這部新法有些矯枉過正。但是,伴隨著經濟前行和社會的高速發展,整個社會體系包括我們所在的酒行業在廣告傳播上卻是不可避免地進入了一個誤區——三年的調整期也讓行業的弊端和不足在教育和引導我們重新選擇正確的路。
而這部新《廣告法》,正是糾正我們前行的方向。

